开放银行平台服务协议

为了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的开放银行环境,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由兴业银行开放银行服务申请用户(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开放银行的使用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在使用兴业银行开放银行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之前,甲方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粗体标注的条款。


第一条 协议生效和适用范围


(一) 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依托兴业银行开放银行平台开展的相关业务合作。本协议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自甲方(含甲方授权人员)在网络页面首次点击“确认”及具有同等含义的其它按钮或注册、登录、使用本服务时生效,即视为甲方已阅读并同意协议、规则等的约束。除非甲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则等所有条款,否则,甲方无权注册、登录、使用兴业银行提供的开放银行服务。甲方有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行为时,乙方有权依照违反情况,随时单方限制、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开放银行服务,并有权追究甲方的相关责任。

(二) 本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乙方已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开放银行的各类制度、规则(含业务规范,下同)、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上述规则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后发布者为准。除乙方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与乙方有关的一切服务、交易及非交易活动均受本协议约束。

(三)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和各类规则,并通过在兴业银行官方网站、开放银行平台门户及其他乙方平台发布消息通知、邮件通知、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告,而无需单独通知甲方。除非规则或本协议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否则乙方制定、修改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并同意遵守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调整或修改的规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四) 除本协议外,乙方针对本服务,与甲方另行签署具体业务服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甲方需同时遵守该等业务协议。本协议具体条款与业务协议冲突的,以业务协议为准。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要求均以业务协议为准,含:

1. 数据共享合法合规性承诺;

2. 明确协议项下数据活动所涉及的数据内容、使用目的、使用范围、传输方式等;

3.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安全审计及检查,甲方应建立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机制等;

4. 甲方需具备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第二条 术语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 乙方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和各类规则,并通过在兴业银行官方网站、开放银行平台门户及其他乙方平台发布消息通知、邮件通知、手机短信通知等方式进行公告,而无需单独通知甲方。除非规则或本协议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否则乙方制定、修改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甲方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甲方接受并同意遵守修改后的协议和规则。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调整或修改的规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二) 接口:指乙方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API、SDK、H5、小程序),甲方可按照开放银行的规则将其集成到甲方应用中。

(三) 甲方: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通过乙方提供的接口和技术文档进行应用开发或使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甲方通过开放银行获取接口和技术文档开发、完善应用以便服务自身或服务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开发者:经甲方授权代甲方管理和操作开放银行服务权限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 客户:指所有希望直接或间接使用甲方基于开放银行开发的应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浏览应用相关信息的网络访客。

(六) 应用:指由甲方通过乙方开放银行所提供的接口、技术材料所开发或完善的应用程序及相关服务。

(七) 应用ID:指甲方在申请开发应用时获得的由乙方授予的应用程序接入ID,是应用的唯一标识。

(八) 法律法规:指适用于相关人士或涉及的标的物的全国性法律、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通知、法令和其它立法、执法或者司法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地位。

(九)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十)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为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十一) 处理个人信息:包含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三、特别提示


甲方和服务商均同意并理解:

(一)乙方不参与甲方应用的研发、运营等任何活动。因甲方的应用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等,以及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引发的任何后果,均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如侵害到乙方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甲方须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一切损失。如乙方因甲方的应用或甲方原因承担法律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则乙方有权在承担该等责任后向甲方进行追偿,甲方应当全额赔偿,确保乙方自身不受损失。

(二) 除本协议外,如乙方就接口使用等事项另行制定使用规范或规则的,甲方需同时遵守该使用规范或规则。

(三) 甲方拟基于自身使用乙方提供的接口,或向第三方提供含有乙方所提供接口的应用的,甲方应按乙方流程进行操作,并通过乙方书面审核。如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审核同意进行上述操作,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并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甲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需使用开放银行账号和密码等认证方式登录开放银行。

(二) 甲方应妥善保管登录开放银行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开放银行注册账户或将来开放银行允许登录的其他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和密码、证书、手机等联系方式和通讯工具。乙方通过账户、密码、证书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使用甲方账户、密码、证书的操作视为甲方本人的操作。 甲方同意,如果因甲方的账户、密码、证书遗失、泄露、被盗等所导致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三) 为保障开放银行的有序运营和安全性,甲方声明其使用本服务及相关接口、技术文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且甲方仅得按本协议及与乙方的约定(如有)自行使用开放银行上的权限和接口等,不得为任何第三方申请或非授权转借使用本服务及接口。甲方不应将通过乙方开放银行API获得的金融服务能力与数据以任何方式转移、共享或分包给其他第三方(除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四) 甲方保证应具备经营、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各项授权、证照、批准和资质,并保持联系方式的畅通。上述资料如有任何变更,甲方应立即向乙方书面提交变更后资料。变更资料未经乙方核实前,乙方可完全依赖变更前的资料行事,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自行发现,或经第三方通知发现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 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应采用可靠的密钥、证书保护机制,例如采用专门的硬件加密设备来保存认证密钥、证书。甲方应具备技术风险承受能力,识别客户身份和真实意愿,并根据交易类型对应的不同风险,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对交易的唯一性进行检查,防止重复提交;通过可靠的数字签名等机制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验证交易的有效性并存储交易,防止交易篡改、伪造等。甲方应采取第三方安全测评等手段,对系统安全性进行评估和优化改进。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密钥或证书到期后未及时更新,引发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中断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六) 甲方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应满足数据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保护,应保证数据不泄露给未授权的个人、实体、进程或不被其利用,应对数据完整性进行校验,并在检测到完整性错误时采取必要的恢复措施(或停止执行请求),应保证数据符合乙方业务协议的可用性要求。

(七) 甲方应妥善保管认证密钥、证书。 甲方同意,如果因甲方的密钥、证书遗失、泄露、被盗等所导致的损失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 甲方理解并同意,为保护乙方客户信息及开放银行安全,乙方有权对甲方接入的信息系统实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水平审查、安全水平审查等,并根据审查结果向甲方提出防入侵、防病毒等措施建议。若甲方提供的信息系统仍无法符合保护客户数据安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或终止提供本服务。但基于乙方并非专业机构,该审查并不保证甲方的应用、服务或行为完全合法合规或完全无风险,也并不代表乙方对甲方的任何行为提供担保、许可或向第三人承担任何共同责任。

(九) 甲方同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开放银行中有关甲方的应用的运营数据(指客户或甲方在使用本服务中产生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甲方在提交、操作行为中形成的数据及各类交易数据、客户注册信息以及客户使用甲方应用所形成的数据)和经客户授权的客户数据(指客户在使用本服务、应用等过程中产生的与客户有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提交的语音数据、图像数据、客户操作行为形成的数据)的全部权利均归属于乙方。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为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使用前述数据,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数据。

(十) 甲方应自行对使用本服务而获取的各种数据,采取合理、安全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其安全,并承担保密责任、数据妥善保管和内控的相关责任。禁止存储客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对因业务需要存储的其他敏感数据,应采取严格的访问控制措施。一旦甲方停止使用本服务,或乙方终止提供本服务的,甲方应立即采用不可恢复的方式销毁其从开放银行及各接口中获得的各种数据,毁销数据范围需包括从我行获取的所有数据,以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衍生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运营数据和客户数据。同时甲方需妥善处理其通过接口获取的用户信息和乙方业务有关资料,并在双方协定的期限内承担后续的保密责任。

(十一) 甲方同意接收来自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合作伙伴发出的邮件、信息。

(十二) 甲方一旦在开放银行申请成功,并在申请发布一个新应用时,甲方将得到一个针对该应用的唯一的应用ID。乙方通过应用ID来鉴别应用发布者的身份。甲方同意,任何时候都不使用他人的应用ID,也不将自身的应用ID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甲方同意任何使用甲方应用ID的行为,均被认为是甲方的行为;如甲方发现或怀疑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甲方的应用ID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乙方对甲方的应用ID所有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经授权的访问、更改或者删除、破坏、损害、丢失或未能存储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及其员工不得使用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兴业银行、兴业数金、CIB、CIBFINTECH等)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企业名称、其他标志、标识、用语等进行任何活动,亦不得对外宣传与乙方存在除本协议之外的任何其他关联。

(十四) 甲方应负责审核使用其应用的客户的真实身份、资质,并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或乙方要求时提供客户的身份信息;如乙方需要甲方到客户经营场所进行巡检或提交相应数据统计资料的,甲方应积极配合,在乙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巡检或资料提交。

(十五) 甲方明确理解并同意,如因其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乙方及其关联公司遭受任何损失,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的,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对上述损失、索赔或处罚向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全额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

(十六) 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参与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主动配合乙方客户身份识别与尽职调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客户资料,遵守乙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的客户,乙方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采取必要管控措施。

(十七) 甲方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应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安全建设和安全保护。

(十八) 甲方应留存与乙方接口集成相关的应用系统、网络设备、主机设备、安全产品日志,日志保留期应不少于6个月。甲方应针对接口处理的数据,建立数据备份管理机制和应急灾备机制,并纳入机构灾备体系。

(十九) 甲方不得对乙方提供的接口进行反编译、篡改或二次封装;若甲方发现乙方接口存在安全缺陷,应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缺陷细节透露给任何其他第三方;甲方严禁利用乙方接口漏洞,进行网络攻击、信息窃取或交易欺诈等非法操作。

(二十) 甲方应对其集成乙方接口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置。甲方应定期对乙方接口进行安全巡检,包括应定期对其调用乙方接口的应用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处理安全漏洞,确保调用的真实有效。甲方应具备故障识别与隔离能力:调用乙方接口应设计熔断机制,熔断规则包括设置失败笔数阈值、乙方接口调用失败阈值等,熔断措施包括拒绝交易、暂停服务调用等。

(二十一) 甲方应具备以下安全审计能力:应完整记录乙方接口访问日志;应对日志记录进行完整性保护,确保日志不被篡改、删除、覆盖;应提供查询用户和乙方接口相关登录、授权、交易等历史操作日志功能。

(二十二) 对于获取、使用、变更用户信息、账户、资金等乙方接口,甲方在调用接口时,应首先取得用户明示同意,其内容应包含授权有效期。

(二十三) 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存储使用乙方接口服务时所必须用到的高等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鉴别及交易验证信息、生物识别信息等,且甲方应配合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如甲方违反本条承诺,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二十四) 甲方在约定的合作场景下若涉及处理个人信息(含提供给本行)时,应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以显著的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且完整地向个人用户至少告知以下相关信息,并取得个人的明示同意:

1. 甲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2. 甲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保存期限;

3. 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

4. 甲方与乙方相互独立,甲方于该合作场景下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独立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如涉及到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在处理前还应当取得个人用户的单独同意,且向个人用户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如涉及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还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二十五) 甲方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计算机及互联网规定的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国际惯例。在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的行为可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国际惯例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不事先通知而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二十六) 因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国际惯例或本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的法律责任应由甲方独立承担,与乙方无关;如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国际惯例或本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同意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可预期利益、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赔偿金、违约金等,并使乙方免受损害。

(二十七) 乙方进行系统升级、调整时,甲方应配合相关测试和客户告知等事项。因乙方系统升级或调整而引起的客户投诉,甲方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协助解决。

(二十八) 甲方对乙方接口的使用发生重大变更时,如其交易量预期发生变化、对乙方接口集成方案进行修改等可能对乙方系统安全性、业务连续性等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应制定变更方案和应急预案,评估变更带来的风险,并及时告知乙方,同时充分履行客户告知义务。


第五条 乙方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是开放银行的运营者,提供开放银行产品介绍、配合联调、生产接入等服务。

(二)如存在下列情况,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对其应用或服务进行下架处理,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乙方有权通过规则、通知等形式进一步补充或说明本条所规定的内容:

1. 甲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从事洗钱、恐怖活动、危害网络安全、颠覆政府、煽动民族仇恨等;

2.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

3. 乙方收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机关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4. 乙方收到客户或其他第三方通知,投诉甲方或其应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存在风险或瑕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其与乙方约定等情形;

5.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及所开发的应用可能影响开放银行正常运营的;

6. 乙方认为甲方系统(含各类接入开放银行的产品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包括敏感信息泄露或者网站存在漏洞、被植入木马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等)可能影响到乙方或客户利益的情况;

7.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当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许可获取、存储、披露客户信息、可能危及网络或客户安全等情形;

8. 乙方认为甲方从事任何二清、洗钱、暴力、反政府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为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9. 乙方认为存在其它可能损害乙方、客户或其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 乙方有权查阅甲方和客户的注册、交易数据及交易行为,如果乙方发现其中反映可能存在第五条(二)规定所列的情形或任何其他问题,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询问或要求改正的通知,或者直接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除相关信息,删除应用或停止对该甲方提供服务。

(四)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介绍及合作产品介绍相关文案宣传资料、公司Logo、产品的屏幕截图资料、产品展示影像等资料用于合作产品宣传使用。

(五)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经营及安全管理需求,以最小合理的授权范围对甲方进行接口权限授权,乙方有权因业务经营及安全管理的需求变化,调整相关接口的权限。


第六条 开发者授权条款


(一) 甲方确认本协议,即视为甲方同意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应用的开发者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甲方管理和操作开放银行服务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接口传递信息等权限,具体授权范围、内容、对象等以页面提示为准。

(二) 甲方充分理解并愿意承担甲方授权的开发者管理、操作甲方的权限而可能给甲方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者在使用甲方的权限过程中发布信息错误、创建/管理应用信息错误等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理解并同意,甲方授权的开发者使用甲方权限的行为,将视为甲方本人的行为。如因此导致甲方自身的任何损失,甲方不会向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主张权利及追究责任。甲方进一步同意,如甲方授权的开发者在使用甲方权限过程中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或给乙方,或给其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将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 甲方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甲方明示地、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可向甲方授权的开发者提供甲方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开放银行账户及相关衍生信息、姓名、电子邮箱、手机号、甲方在开放银行产生的交易信息或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合法收集、保存的信息。具体信息内容根据开发者提供的应用内容而定;以及将相关权限开放给甲方所授权的开发者。

(五) 甲方理解并同意,因开发者提供的应用及服务产生的任何纠纷、责任等,以及开发者提供的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或在使用甲方权限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向开发者追究责任、或要求其赔偿损失,与乙方无关。


第七条 服务费用


(一) 开放银行部分服务(含接口)可能以收费方式提供,如甲方使用该等收费服务,应遵守收费服务相关的规则。

(二) 乙方保留向甲方收取使用本服务的服务费及对服务费进行调整的权利。收费方式及收费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等以乙方通过兴业银行官方网站、开放银行相应页面等适当方式公告的内容为准。收费标准变更的,乙方将在上述渠道提前进行公告,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如果甲方不同意上述修改、变更或付费内容,则应停止使用该服务。

(三) 甲方同意其应用或服务的订购数据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第八条 协议的解除


(一) 如有下列情形发生,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

1. 甲方为非法目的使用本服务的;

2. 甲方使用本服务或提供的应用损害乙方、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3.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或违反其与乙方其他约定的。

(二) 甲方同意,除第八条(一)所述情形外,乙方有权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及接口的部分或全部,因此导致甲方无法使用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或导致客户无法使用甲方应用或服务的,乙方不构成违约,乙方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服务终止后的处理


乙方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后,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原账户中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甲方、客户或其他第三方,亦不就终止服务而对甲方或客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责任限制和免责


(一) 甲方明确理解和同意,乙方不保证接口或技术文档一定能满足甲方的需要,不保证接口的正常运行,不保证乙方能够不中断地或无故障地提供本服务。

(二) 甲方同意,因下列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本服务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对其系统及设备进行停机维护或升级;

2. 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恐怖袭击、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

3. 客户的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的;

4. 甲方或客户操作不当或通过非乙方授权或认可的方式使用开放银行的;

5. 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

6.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乙方提供本服务的。

(三)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对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或刑罚性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乙方已被告知该等损失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一) 开放银行上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均由乙方或其他权利人依法拥有其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非经乙方或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乙方网站程序或内容,或对开放银行内的接口或技术材料的部分或整体进行分解、反向工程、反编译、修改、调整。

(二)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授予甲方有限的、非排他性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避免歧义,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可随时终止的和不可再分发的许可,仅限于甲方自己访问和使用开放银行开发、测试、显示其应用。

(三) 甲方保证,其享有开发的应用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如该应用中使用了第三方软件或技术,甲方保证其已经获得了第三方的合法授权,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责任均应由甲方承担。

(四) 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不保证开放银行提供的接口中完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如上述接口中使用技术、软件涉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向甲方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乙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任何的损失和责任。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一)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网页提示、网页公告、站内信、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

(二) 书面送达通知、要求、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甲方在乙方处预留的地址或联系方式。本协议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三)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按本协议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甲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 如果甲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五) 公告通知自公告在指定报刊或乙方网页或经营场所发布之日起生效。

(六) 如甲方不接受通知内容的,甲方应自公告之日或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停止使用本服务,否则视为甲方已经接受并同意通知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 非代理和禁止委托:甲方与乙方确认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安排、约定均不能视为双方存在任何代理关系;甲方确认其将不会在其任何宣传、市场、销售等活动或资料、文件中声称或误导其他人相信甲方是乙方代理。

(二)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